餐飲生意,選擇自己做還是合伙干?
侯其鋒 · 2021-03-05 09:22:50 來源:紅餐網 4510
上一篇文章,法務君講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很多網友發私信給法務君,表示希望了解每一種主體的優勢和局限。
的確,不同的階段可能需要注冊不同類型的商主體,個體工商戶在起步階段或許能夠幫你很多,但隨著業務的增長、規模的擴大,勢必需要進行公司化的迭代。
這與我國餐飲業的發展其實一致,組織形式的迭代也是行業正在經歷的階段——但自己做,還是合伙干呢?
這篇文章,我們來講講不同商主體的優勢和劣勢。
一、個體工商戶的優劣勢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優勢
1、注冊手續簡單,辦證速度快。
2、管理靈活,快速決策。個體工商戶與合伙企業或公司的合伙人會議、股東會決議等多人決策機制不同,在經營過程中經營者個人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快速進行決策。
3、財務制度相對寬松。
4、一般來講,與公司相比總體稅負較低。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由業主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實際征管過程中對于個體工商戶取得的經營所得,一般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方式包括定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稅負較低。
劣勢
1、經營者對個體工商戶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個體工商戶若以個體經營的,則以個人財產承擔債務,若以家庭財產出資設立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債務。
2、發展規模受到限制。個體工商戶無法開設分支機構,若經營者希望再開設門店,只能重新設立主體。
3、個體工商戶無法引進外部資金。 若是門店經營良好、品牌具有投資價值,有外部投資者希望投資或有第三方希望予以合作,在法律規范層面,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根本無法與他人共同經營,必須變更組織形式。
當然,在市場上存在著雖是個體工商戶形式,但多人合作投資或者分享經營收益權的行為,但該種行為僅在內部生效,在外部而言,若第三方要求個體工商戶承擔相應責任,仍由工商部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優劣勢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經營實體。
優勢
1、相比個體工商戶,既具有個體工商戶中設立靈活、登記簡便之特點,同時又比個體工商戶管理規范, 可委托他人進行管理,且可開設分支機構,規模比個體工商戶大。
2、相比公司及合伙企業,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手續簡單、費用較低,且個人獨資企業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及收益權高度統一 ,經營者可靈活管理、快速決策,有利于經營者創業精神的發揮。
3、相關法律法規對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劣勢
1、投資者風險巨大,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資金籌備能力小。因個人獨資企業為單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因此籌備資金的能力差,融資困難將會限制企業的擴展及規模化經營。
3、管理風險。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事務具有絕對的決策權,企業依賴投資人的投資決策,易出現缺乏規范性管理的情形。
三、合伙企業的優劣勢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相比個體工商戶的個體獨立創業,合伙企業是以多人合伙創業(至少2人以上);相比公司的資合性,合伙企業更強調人合性。
優勢
1、合伙企業的資金由各合伙人聚合而成,相比于個體工商戶的單個自然人投資,合伙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更強,籌資能力也更高。
2、相比于公司,合伙企業除了可以用土地、知識產權等可評估作價的資產作為出資以外,還可以用勞務來出資,而公司則禁止股東以勞務出資。
3、合伙企業更強調人合性,因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利益相關,更能發揮各合伙人的主觀能動性。
4、合伙企業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即合伙企業取得經營所得后合伙企業層面不繳納所得稅,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人繳納所得稅。 ?實際征管過程中對于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一般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稅負較低。
劣勢
1、合伙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一樣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即以個人財產來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 當然合伙企業區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后者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決策,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但仍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合伙企業不利于融資。 ?正是因為合伙企業更為強調人合性,合伙企業吸收新的合伙人會更為謹慎;因合伙人需要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新的合伙人若想入伙也會更為謹慎。
四、公司的優劣勢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優勢
1、風險承擔小。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與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相比,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較小。
2、經營管理規范。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進行了明確約定,公司需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進行規范管理,因此公司相比于其他組織形式經營管理都較為規范,也容易吸收外部資本的投資, 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有限責任公司若經營良好,還可以進行股份制改制,走資本市場的道路。
3、經營規模大。公司可開設分公司(即分支機構),也可投資設立子公司, 與其他組織形式相比融資能力強,更易發展壯大規模,若是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即成為公眾公司,其融資也更為方便。
劣勢
1、 相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的稅負相對較重。 ?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公司層面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25%;如果公司將股息、紅利分配給個人股東,個人股東還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公司在經營管理上亦沒有合伙企業靈活。 ?合伙企業的許多事項可以通過合伙協議進行約定,例如合伙協議中可以約定如何執行合伙事務;但對于公司而言,在《公司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在章程中約定排除是無效的,例如將《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相關職權在章程中予以排除,屬于無效。
合伙企業可以在合伙協議中約定一名執行事務合伙人來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是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并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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