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野家黃陂南路店違法被罰,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
· 2022-03-15 17:44:56 來源:中國經濟網 4734
近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黃處〔2022〕012021001938號)。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黃陂南路店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0.5萬元。
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至黃陂南路838弄3號地下一層 B135-2 室店招為“吉野家”的店鋪進行檢查,于當事人廚房內兩門解凍冰箱中查見6袋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凈含量:7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貯存條件:1-5攝氏度冷藏)以及1袋預包裝火鍋蔬菜包(凈含量:10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貯存條件:1-5攝氏度冷藏),外包裝均被撕去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上述產品均作為食品原料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為進一步查清事實,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頭圖來源:攝圖網
經查,上述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以及預包裝火鍋蔬菜包系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別以每袋人民幣7.8元(新鮮混合蔬菜包)以及每袋人民幣15元(火鍋蔬菜包)的進貨價格向江蘇飛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訂購,共計配送新鮮混合蔬菜包10袋、火鍋蔬菜包5袋,上述產品配送時外包裝上均貼有標簽信息,當事人將上述產品作為火鍋類餐品的配菜對外進行銷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產品臨近保質期的情況下,當事人后廚操作人員為了方便辨識進行報廢處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產品(新鮮混合蔬菜包 6 袋以及火鍋蔬菜包1袋)外包裝的標簽信息(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之后,放置于當事人后廚兩門解凍冰箱內繼續作為食品原料繼續使用。至案發,當事人經營人為撕除標簽信息的預包裝食品原料新鮮混合蔬菜包6袋、火鍋蔬菜包1袋,上述產品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故貨值金額合計為人民幣61.8元。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經營地址經營使用撕除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標簽內容的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以及預包裝火鍋蔬菜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于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后主動停止了違法銷售行為,于案發后積極接受本局的調查詢問,配合調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請變更食品經營項目。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對當事人從輕進行處罰。
本案中,因涉案產品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以及預包裝火鍋 蔬菜包為易腐爛產品,不適宜長期保存,當事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對于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6袋以及預包裝火鍋蔬菜包1袋進行自行銷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是由錦江國際集團、日本株式會社吉野家共同投資的中外合資快餐連鎖企業。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吉野家(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7.18%。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黃處〔2022〕012021001938 號
當事人: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黃陂南路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碼:91310000MA1FYMDJ6T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黃陂南路838弄3號地下一層B135-2室
法定代表人:朱東偉
2021年11月29日,我局至黃陂南路838弄3號地下一層 B135-2 室店招為“吉野家”的店鋪進行檢查,于當事人廚房內兩門解凍冰箱中查見6袋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凈含量:7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貯存條件:1-5攝氏度冷藏)以及1袋預包裝火鍋蔬菜包(凈含量:1050克/袋,生產商:江蘇飛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貯存條件:1-5攝氏度冷藏), 外包裝均被撕去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上述產品均作為食品原料 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上述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以及預包裝火鍋蔬菜包系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別以每袋人民幣7.8元(新鮮混合蔬菜包)以及每袋人民幣15元(火鍋蔬菜包)的進貨價格向江蘇飛悅農業發展有限公司訂購,共計配送新鮮混合蔬菜包10袋、火鍋蔬菜包5袋,上述產品配送時外包裝上均貼有標簽信息,當事人將上述產品作為火鍋類餐品的配菜對外進行銷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產品臨近保質期的情況下,當事人后廚操作人員為了方便辨識進行報廢處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產品(新鮮混合蔬菜包 6 袋以及火鍋蔬菜包1袋)外包裝的標簽信息(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之后,放置于當事人后廚兩門解凍冰箱內繼續作為食品原料繼續使用。
至案發,當事人經營人為撕除標簽信息的預包裝食品原料新鮮混合蔬菜包6袋、火鍋蔬菜包1袋,上述產品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故貨值金額合計為人民幣61.8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現 場照片打印件、發貨單據復印件、產品成本匯總表、江蘇飛悅農 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資質、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 授權委托書。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黃罰告〔2022〕012021001938號),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經營地址經營使用撕除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標簽內容的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 包以及預包裝火鍋蔬菜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規定,構成了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于我局現場檢查后主動停止了違法銷售行為,于案發后積極接受本局的調查詢問,配合調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請變更食品經營項目。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規定的情形,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對當事人從輕進行處罰。
本案中,因涉案產品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以及預包裝火鍋 蔬菜包為易腐爛產品,不適宜長期保存,當事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對于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新鮮混合蔬菜包6袋以及預包裝火鍋蔬菜包1袋進行自行銷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 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人民幣伍仟元交至本市各大國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 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5日
本文轉載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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